又一層: 法人契約避之則吉? (上篇)
法人契約避之則吉? (上篇)
 
有關投資日本物業, 遇上租客是法人契約,買家應該怎樣選擇?
 
在日本,無論是購買任何類型的物業,包括店舖、 住宅、 以至一戶建等, 租客是法人契約以公司名義簽訂租約的機會還是頗大的, 那麼買家應該如何選擇? 這個視乎投資者個人心態與想法 ,若果以公司名義租用物業, 租客是有義務把每個月20.42% 的租金, 先交給日本稅務機關, 這筆每月約有兩成的扣除額, 待屋主年度確定申告,扣除稅項後會收回餘款, 每年淨收入195萬日圓內只會收取5% 的稅款,實質上比香港物業稅低出很多。
 
許多初級物業玩家, 眼睜睜看著租金被扣除,心裏感到不是味兒, 最終會放棄選購心儀物業, 其實長遠投資來說, 筆者認為可以撇開因法人契約而卻步不前。多年來的買賣經驗累積下, 曾經遇到眾多法人契約的個案, 許多日本法人租客, 事實上也未必懂得或沒有去做上繳泉源, 這個時候作為業主是可以全數收取租金, 但日本税局偵測到需要補交手續可能性也是有的。
 
為什麼說不單單是店舖, 住宅也是有法人契約的可能性? 筆者在多年前購入的新宿中央公園附近一個住宅, 就是大手法人租客長期租用, 在東京每兩年更新,如今已經續約3次, 而這個大手法人租客,是有向政府上繳業主的租金, 作為業主有被扣除兩成的泉源所得, 筆者認為投資物業,尤其是有一定數量, 無論是法人契約還是個人契約也好,建議每年申報, 做正規的手續。
 
優質店舖近年來是一鋪難求,以 其稀缺性, 與上蓋住宅相比, 投資價值更高。日本上蓋物業與地舖住宅價格相差不遠, 給予投資者一個好機會, 趁現在買還買得起, 作為真正投資者也不會因為區區上繳動作而錯失好物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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